据悉,截至2011年12月底,全区实际完成淘汰落后炼铁1万吨、炼钢62万吨、铁合金10.2万吨、水泥(熟料及磨机)319.8万吨、造纸25.6万吨、酒精1.5万吨,分别占国家下达该6大行业目标任务的100%、103.3%、102%、114.2%、102.4%、100%;承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11个市均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;淘汰落后产能共涉及57家企业,比原计划任务增多了两家,超额完成国家下达广西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。
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,自治区政府成立了由自治区工信委为牵头部门,自治区纪委、发改委、财政厅、监察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国土厅、环保厅等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,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节能减排重点攻坚任务统筹推进。同时,实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示制度,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,建立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制度,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执行排污许可、信贷管理、项目审批、土地审批、生产许可、工商登记和电力供应等限制措施。
2011年,中央财政下拨广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8516万元,有效支持了广西炼铁、铁合金、水泥、造纸等落后产能的退出。此外,自治区还落实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,用于奖励当年实施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,专款用于职工安置补偿、淘汰设备拆除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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