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字:拆迁律师 dbzz不能签订任何空白拆迁补偿协议。在拆迁过程中,拆迁人或者拆迁公司往往会拿着一些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订,被拆迁人绝对不能签订这种协议,因为空白协议签订没有任何保障,协议内容填充完全控制在拆迁人手中,而被拆迁人也无法举证签订的空白协议,就如本案中,就连当时承诺的条件完全被被拆迁人所反悔,很难举证。及时采取法律维权。百姓一般都会认为:我要不不签订任何协议,要不我签订协议后要不签订协议不交房拆迁人没有办法。在中国的拆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法律程序可以强制拆迁,并不是不签字或者签字不交房就没有办法,因此只一味等靠只会丧失最佳维权时机。本案中也就是凭借着律师的丰富的拆迁维权经验,凭着其专业性才能让百姓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,否则,陈某等人的拆迁补偿维权势必会陷入非常艰难的境地。“行政强拆”改“司法强拆”确实是一种进步,但这种进步必须有相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前提。www.bjsheng.com否则,这种“进步”将以牺牲司法的公正、权威和最原《拆迁条例》规定的“行政强拆”被取消之所以是一种进步,是因为那种“行政强拆”确立的制度是: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,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,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(强拆)。这种制度显然违反“自己不做自己法官”的正当法律程序,违反法治的最基本原则。取消和废除这种非正义的制度当然是进步。但是,以“司法强拆”取代“行政强拆”就必然符合正当法律程序,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吗?就一定是法治的进步吗?应该说,不一定。如果没有其他相应制度的配合,可能不仅不是进步,还可能损害司法的公正、权威和最终摧毁人们对司法和法治的信仰。新征收条例中,如果不确立起诉停止执行(紧急情况除外)制度,司法强拆仍然解决不了行政强拆中的问题:在没有“说法”(终局判决)之前,你硬要强拆,有些倔性格的被强拆人可能就会选择暴力对抗或自焚了,他(她)不会因为你是法院、不是行政机关就选择忍耐和配合。由此可见,以“司法强拆”取代“行政强拆”必须要以建立和完善上述相应制度为条件为前提。否则,这种转变对现行制度的改进有限,对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增进有限,对消除暴力拆迁、野蛮拆迁,避免强拆中暴力对抗和被征收人自伤、自焚、自杀悲剧的效果和作用有限。不仅正面作用有限,而且还可能使法院失去公信力和权威,使国民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,对中国法治的前景产生悲观情绪。“行政强拆”改“司法强拆”,应该是法治的进步,但我们一定要使这种进步名副其实。www.bjsheng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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