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表示,《办法》主要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,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、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适用范围,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、危险品生产、交通运输行业的使用领域。
新增的冶金行业包括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,包括:黑色金属、有色金属、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,而机械制造则包括各种动力机械、冶金矿山机械、运输机械、农业机械、工具、仪器、仪表、特种设备、大中型船舶、石油炼化装备等。
三类新增企业都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,采取超额累退方式平均逐月提取,其中冶金企业提取比例从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内的3%到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部分的0.05%不等,而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比例则从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内的2%到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部分的0.05%逐步降低。
除此之外,许多行业的费用提取标准也进行了适当提高。其中煤炭生产企业取消了原来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区别,煤(岩)与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矿井、高瓦斯矿井收取标准一律从原来的8元和10元提高到每吨煤30元。低瓦斯矿井每吨煤从5元提高至15元,露天矿从每吨煤3元提升至5元。
(来源:互联网)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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