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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疆将在2015年起执行进口煤检验监管新规
  • 发表日期:[2015-01-05]

  • dbzz.net  自2015年1月1日起,新疆检验检疫部门将严格按照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,主要对进口煤炭的放射性、外来夹杂物和环保项目等进行严格检验监管,对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商品煤,不得进口、销售。
      据介绍,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,提高终端用煤质量,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,改善空气质量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我国第一部资源/能源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      据了解,新疆进口煤主要来自吉尔吉斯斯坦、蒙古国、哈萨克斯坦等国家,主要供应南疆地区的生活和生产用煤,以及新疆一些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。从进口商品煤多年的检验检疫情况来看,出现过夹杂土壤、煤矸石、动物尸体等现象,其中煤矸石现象尤为严重,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,且污染环境。
      为了让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在疆顺利实施,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今年下半年开始,对新疆各口岸煤炭进口、产品质量及消费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。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,制定了《新疆进口商品煤检验检疫监管实施细则》,明年1月1日起执行。
    (来源:新疆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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