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境内制造、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,制造企业必须取得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”,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,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、使用。
由于生产需要,我国每年都有大量国外设备进口,无证压力容器随进口设备夹带进境的可能性很大。对此,天津局提出三点建议:一是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大对成套设备和旧设备的检验力度,重点核查设备是否含有压力容器,并验证境外制造厂商的资质。如有夹带不符合要求的压力容器,应立即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。二是对日常检验中发现的压力容器的不合格情况,做好数据收集、汇总和分析。在数据统计的基础上,通过风险分析识别出容易夹带压力容器的设备,增强检验的针对性。三是加强宣传,尽快让企业了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提醒企业增强防范意识,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细化合同条款,索要相关证件,规避风险。
(来源:互联网)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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